2013年上半年某日,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药企)工作人员发现,在天猫、京东、一号店等网站上,有一家台州网店,售卖西洋参、花旗参等十几种保健品时竟然用了该药企依法拥有的厂名、生产许可证号、GMP号等,并在网站宣扬其价格最低、销量第一。
2013年7月,清远药企向公证处申请了网上证据保全。相关公证书显示,该网店在天猫、京东、一号店三大网站出售标注厂名为清远药企、生产证号的西洋参、花旗参等十几个保健品,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还有销量、库存等信息,同时网购商品的发票由与该网店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一致的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商)出具。
清远药企认为,该网店与上海电商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天猫、京东、一号店等网站公司未尽审查、管理等义务,属共同侵权,遂于2013年12月向清远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店与上海电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三家网站公司通过登报等方式致歉等。
突现合作协议书
公章背后辨真伪
在庭审中,网店方辩称,其在网上销售的上述商品是经过清远药企同意许可的,并拿出一份《中药饮片、代用茶合作生产协议书》,称该协议书是与清远药企在2012年9月17日签订,协议约定其可以使用清远药企厂名和许可证等,且其销售的所涉产品均由清远药企提供,并提供一份提货单及发票予以证实。同时强调清远药企以网上数据申请公证不妥,其提供的网店销售量、库存量与事实不符。上海电商辩称自己不是销售者,只是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发票。
清远药企完全否认台州网店的说法,并指出台州网店提供的协议书中甲方公章为“清远药企合同专用章”,而清远药企并未设立此公章;提供的物流提货单及发票等显示发货人均也非清远药企,且物品内容与本案所涉商品不相吻合。
随后,法院向公安局调查清远药企公章备案样本,发现清远药企仅设公司章与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确无合同专用章。
事实面前,该网店不得不承认自己存在假冒的违法事实。
三大网站方否认侵权
称已尽审查义务
天猫、京东、一号店三大网站公司辩称,网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只是一种交易平台,并未直接介入台州网店销售产品的具体过程,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且在台州网店入驻前,已审查了其资质并要求其同意相关网站规则及服务协议,明确告知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尽审查、提示义务。
清远药企在发现台州网店侵权时,未及时向三大网站投诉或要求删除相关链接,导致三大网站在收到清远药企起诉资料后才发现台州网店涉嫌侵权,且已及时采取了删除等措施,故不应担责。庭审中,三大网站提供相关网店规则、服务协议、网店证照信息公示、删除界面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予以证明。
法院说法
认定网店与上海电商侵权
法院认为,清远药企的名称权依法应予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作出的许可认证,具有专属性,不得仿冒。台州网店未得到他人许可,擅自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厂名、认证标识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上海电商与台州网店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相同,两者存在关联关系,上海电商对台州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知悉,在此情况下仍以其名义为台州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开具发票,应视为涉案产品的共同销售者,属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大网站在台州网店进驻时审查了其相关资质,并向其释明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规章制度,且在收到清远药企起诉状及附随证据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商品的信息,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查、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清远药企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受到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台州网店、上海电商公司利用网络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格,侵权的性质、期限及后果,法院判决台州网店、上海电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清远药企经济损失总计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