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芝向来被认为是“扶正固本”、“滋补强身”的宝贝,在民间更有“不死草”之称。但市民可能不知道,灵芝并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昨日,记者从天宁工商分局获悉,我市一食品销售商因销售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鹿茸灵芝饮品,被处以罚款5000元。
销售的这批饮品批准文号为苏卫食证字(2007)第320415-005928号,配料为鹿茸、灵芝、白砂糖、柠檬酸。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灵芝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销售商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天工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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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公布。我国目前批准的“药食同源”的中药有87种,如常见的白扁豆、芡实、枣、蜂蜜、罗汉果、菊花、桃仁、桑椹、龙眼等;另有114种中药或者其有效成分也允许用作保健食品加工及使用。如:龟甲、五味子、人参、五加皮、太子参、天麻、何首乌等。有59种因具有明显毒副作用的中药不能用作保健食品,如巴豆、河豚、马钱子、川乌、草乌等。违反此规定添加药品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灵芝、冬虫夏草、珍珠粉、黄芪、蜂胶、银杏叶等都不属于药食同源的普通食品,都只能有限度地出现在保健食品里,在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情况下,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是严格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