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西藏虫草收购实行许可制度。虫草收购者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虫草项目的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点收购虫草,并服从当地政府管理,及时结清虫草交易款项,不得拖欠收购款。农牧民从事虫草收购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虫草收购许可证明。虫草销售者,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取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进货检查验收和质量承诺制度。农牧民可凭《虫草采集证》出售个人采挖的虫草。《办法》还对虫草包装进行了规定,要求包装类虫草的标识及实物必须真实,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标明经销单位、地址、产地、净含量、采集年份、包装日期和安全使用说明等。市场开办者、柜台经营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虫草交易场所经营者的管理和虫草质量的监管,与进场经营者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推行质量承诺。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虫草交易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虫草收购活动及虫草收购许可证明的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收购行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虫草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