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射阳县盘湾镇的何女士在某药房购买中药7剂,每剂中药处方单标注20味(种)药组成,每剂中药价格为66元。何女士吃完7剂中药后感觉身体有所好转,于是又到该药房购买了同样处方的中药5剂,每剂价格仍是66元。
在吃第二次购买的中药时,细心的何女士发现这次中药比之前的中药口感要苦,于是她打开其它未吃的中药进行检查,最终发现每剂中药少配2味药,即“红花”和“枸杞”。何女士当即找该药房交涉,药房承认少配2味药的事实。药房提出,按照处方单,每剂中药应该配“红花”10克(药店销售价为每克0.05元),配“枸杞”10克(药店销售价格为每克0.10元),药房按照短缺的2味药价款(7.50元)三倍赔偿,即支付何女士22.50元。
何女士对这个处理结果不满意,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首先对缺少的两味药进行了调查,确认缺少的两味药对消费者治病没有大碍,其次针对药房缺少消费者何女士的两味药,如何计算商品价值进行了研究。根据商品成分组合要件,消协认为,消费者不是购买“红花”和“枸杞”,而是购买的中药,是以“剂”为单位,购买5剂中药,每剂中药处方单标注20味(种),故按照每剂66元,合计330元计算赔偿标的。
13日,据盐城市消协介绍,经过调解,该药房最终退还何女士购药款33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