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加强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流通环节质量溯源管理。凡在湖北省销售和使用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必须从符合规定的、合法的渠道购进。所购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符合《中国药典》或《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2009年版)、《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9年版)等标准的要求,并按要求索取相应的资质证明、合法票据及该批次中药饮片的检验报告书,否则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
通知要求,建立中药材及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制度。鼓励全省销售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在销售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如实登记报告中药材及饮片销售相关信息,接受登记报告的县级局应在政务网站上开辟“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信息登记报告”公示专栏,每月5日前将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未设立网站的县级局可在接受企业的销售登记报告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局,由其向社会公示。